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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房必看!!奥园业主准备和开发商和物业打官司啊!!

发表于2014-10-24

                               民起 诉 状

原告: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委员会     

联系方式:6151301--,太原万柏林区西苑南路44

被告:山西美旗物业奥园管理处,山西太原电力公司万柏林区供电公司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按照法律规定售电的义务。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山西太原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被告分别是原告所在地的供电公司与社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从2014年起至今一次只能给居民购买到15度电,而且只能从第一被告物业公司那里购买居民用电;被告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自由购买居民用电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电公司应当对城镇居民进行普遍供电,供电公司无权拒绝供电。

      依据2005121日起施行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所以被告山西美旗物业奥园管理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若进行售电就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否则就属于非法行为。

      199512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以及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中均没有规定供电公司可以委托其它公司来代为收取电费。所以被告山西美旗物业奥园管理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的情况下,向原告收取居民用电费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太原万柏林区电力公司在其供电区域内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5条的规定,被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与原告建立供用电合同,并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原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被告限制原告购买居民用电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上述合同法条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被告限制购电的行为有违该条款的规定。又依照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剥夺了原告贸易自由选择的权利

      被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6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起本诉讼,望贵院依法秉公作出裁判。

 

此致

 

太原巿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太原万柏林区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委员会

 

                                       20141020 

 

 

 

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美旗物业奥园管理处:

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委员会针对贵处限制业主一次购电15度的行为曾于2014108日专题函告贵处改正,贵处于20141014日针对业主委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但只字未提购电解决办法,贵处以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限制购电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物业法》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剥夺了原告贸易自由选择的权利。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岀于贵处管理服务不到位,小区实施不到位,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大,室内墙体裂缝及漏水,小区无监控设施,可视门铃无法使用,挑高层暖气费按二层收取、电梯损坏严重不维修,小区灯光昏暗,房产证不办理等35个问题,贵处应找岀问题根源,会同业主委员会,西花苑东社区,业主代表进行四方会谈协商解决,而不应釆取极端行为限制业主购电,望贵处在近期与业主委员会商定议谈日期,提出解决方案,否则我处有权代表业主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函告

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委员会

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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