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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家法规规定: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发表于2016-01-13

  真是个惊人的消息啊!!我今天看新闻才发现的。咱们各位业主还不知道呢吧,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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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内、绿地旁、楼顶上……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广告随处可见。

  这些广告的不菲收益,作为业主的你,拿到了吗?

  一方面,国家相关法规明确:对这些位于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另一方面,实际收益却多被物业公司收入囊中。

  记者调查发现,执法主体不明确、业主委员会难组建成为酿成这种苦果和糊涂账的主要病因。


 上面是新闻的原话。看来很多小区的这种收入都是被物业悄悄的拿走了

物业对广告收益分配避而不谈

   根据国务院2007年10月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的相关法规已经很明确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想在小区、电梯、楼顶等公共区域安装广告设备必须经过业主们的同意,除去合理成本的收益可以用于专项维修基金,但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该项目,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
  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以收益分配权掌握在业主手里。
  但是多数物业公司设立广告设施并未征得业主们的同意,对收益的分配大多避而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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