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房产大讲堂】收房法律细了解

发表于2013-08-30

验房、收房作为买房的最后一个环节,往往会被急切入住的购房者忽视,其实,最后一关仍要仔细审核很多证件及细节,才能让入住后的遗憾减少到最低,那么收房时有哪些问题值得警惕?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为您详细解答:
法定要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等条件。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不能提供,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约定条件: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同时,还要检验购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入住前要向开发商提出,重新核对并进行更换,如不能亲自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要尽可能找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向开发商提出,并要求其工作人员给出书面说明。  

-------------
补充协议:业主应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清点,核查设备的品牌、型号、产地等,看是否有违反合同约定,若有应在交接时要求开发商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工作人员书面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日期。
对于开发商要求签字的单据,业主一定要仔细阅读后再签字。同时对于开发商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对该条款“暂不清楚”或“无法认定”,并由双方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交房不符合条件及时采取措施:交房时,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入住,业主有权力拒绝收房,并由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若房屋质量问题不严重如墙面有裂缝或小面积脱落等,可以收房但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最好让开发商出具书面维修承诺。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大家:若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条件,不要单方面认为开产商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受到损失。
..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