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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加码!南宁公积金新政!二套停贷暂停二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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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又加码!南宁公积金新政!二套停贷暂停二次申请
小凡123321
发表于
2017-09-22
进微信群讨论
9月22日晚,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原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出调整,原文如下: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
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原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出以下阶段性调整:
一、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六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六县)外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除提供相应住房消费类型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以上政策调整从2017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如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政策执行。
四、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暂不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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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
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原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出以下阶段性调整:
一、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六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六县)外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除提供相应住房消费类型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以上政策调整从2017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如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政策执行。
四、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暂不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