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 1 |
/1页
go

主题:物业公司收支情况是否应该向业主公开?

发表于2016-05-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就该问题予以解读:该司法解释实施后,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拒绝公开的,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对涉及上述内容的收支情况应当予以公开,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同样有义务对公共部分收益处分等上述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开。

另外。本条是关于涉及业主的知情权的规定。本条虽然没有明确负责公开的责任主体,但是也可依法相应推断,比如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都可能成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原则就是“谁负责谁公开”。
另外相关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规定的情况,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发表于2016-05-26
沈律沈律,您好!您所发的帖子“物业公司收支情况是否应该向业主公开?”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上一页 | 1 |
/1页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