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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说起侵权责任法第81条

发表于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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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下午,两名自驾游女游客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猛兽区下车,被老虎袭击,造成一死一伤。那么动物伤人事件到底责任在谁。大家对于责任的划分有很多争议。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从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矩予以法律解读。根据事件事实依据那么首先还是要以法律为准绳。

侵权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即有过错才要担责。当然有原则比有例外,在原则之外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侵权责任归责,比如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有公平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的动物伤人事件。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其实也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是一个“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动物伤害他人,动物园就被“推定”应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据此本案中案发时动物园的巡视车就及时岀现并釆取救治措施,同时入园时己尽安全提示义务,通过广播加强安全意识,己尽管理人的管理之职,并未违反一般行业规范及标准的情况下,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人的生命权重于一切,可以出于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帮助!女游客作为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的安全防范应该是第一位的,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自担责任。

  友情提示:对于动物侵权。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动物园的动物侵权跟饲养的动物侵权在归责原则上的规定的不同的。前者是过错推定责任严格的说依然是一种过错责任,后者饲养的动物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所饲养动物咬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关法律扩展阅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发表于2016-07-28
沈律沈律,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从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说起侵权责任法第81条”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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