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准备签预售房购房合同,咨询一下咱们的律师
- 发表于2010-08-02
估计不会给加的
- 发表于2010-08-02
就怕是小产权呢 没有证
- 发表于2010-08-03
首先,合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都可以自由约定的。你所说的写明交房日期,不按期交房怎么赔偿?多长时间办下来产权证?诸如此类的条款都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否则不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未取得预售证时即进行房产销售是不允许的。认购、预订的,可以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法律规定定金不应超过交易总额的20%。
再次,依据相关规定商品房认购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但在起诉前取得的,可以认定有效。
- 发表于2010-08-03
引用:太原房地产律师 在2010-8-3 11:48:55写道:原帖
首先,合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都可以自由约定的。你所说的写明交房日期,不按期交房怎么赔偿?多长时间办下来产权证?诸如此类的条款都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否则不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未取得预售证时即进行房产销售是不允许的。认购、预订的,可以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法律规定定金不应超过交易总额的20%。
再次,依据相关规定商品房认购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但在起诉前取得的....
其次,未取得预售证时即进行房产销售是不允许的。认购、预订的,可以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法律规定定金不应超过交易总额的20%。
再次,依据相关规定商品房认购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但在起诉前取得的....
谢谢律师详细的解答哦
看您说的意思就是,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交部分房款,签这份合同其实没有法律效应啊?
还有也明确了没有预售证时 收百分之四十的房款也是违法的,但现在太原这市场,是不是没法管啊?毕竟人家是强势,弱势只有选择买或不买吧 挺无奈
- 发表于2010-12-12
- 发表于2013-01-06
合同的原则是意思自治的,,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