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房地产案件维权要点

发表于2010-04-29
房地产案件维权要点
 一、关于房地产案件的管辖问题。
房地产案件的标的多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官司一般都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违反这一规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产官司,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注意这一点。
二、房地产官司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庭审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谈判或裁定、执行几个诉讼阶段。
三、关于房地产官司的举证问题
   房地产官司一般经历的时间长,公民、法人围绕房地产取得、处分、流转等形成的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事后的可塑性很强。而房地产又是价值很高的物质财富,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认定不准,就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法院在分析认定事实时比较慎重,一般以原始书证、物证为基础,以证人证言或其他旁证材料为补充。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打房地产官司举证时应尽可能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始书证、物证(如有关房地产交易的契约、产权证明等)。同时这也意味着人们在进行涉及房地产的活动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种往来文书、有关协议、凭证,以便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在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四、房地产官司的合同审查问题。
房地产案件往往都是以合同形式出现,一旦发生纠纷,酿成官司,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就是关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合同:一是审查签约双方的主体资格、签约能力;二是审查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三是审查合同的实质要件是否真实合法。这三项中,最主要的是看是否有预售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起诉时没有预售证的合同无效,这将会对案件的结果有很大影响。只有严格地审查分析合同,做到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类型,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打房地产官司中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五、有关房地产官司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房地产官司的标的一般为不动产,如建造的房屋、用于收益的土地等,其涉及的标的额如建筑工程款、购房款、建筑材料款等数额都较大,这些标的特别是钱款在纠纷发生后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被义务主体转移、分散,从而使得有时官司虽然赢了,但法院的判决却成为一纸空文,无法执行。因此,在打房地产官司时,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不积极参加诉讼,且有可能转移证据、毁灭证据、逃避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执行。而对于某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如涉及交房、搬迁等案件),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六、有关房地产官司中律师的作用问题。
我国颁布的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和各地方制定的涉及房地产的法规、规章很多,一般人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不尽了解,在发生纠纷时也就不能有效地运用这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房地产案件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需要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分析,因此在房地产官司中律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律师,特别是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熟悉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同时,律师在房地产官司中的取证工作也较当事人方便,这些都表明,律师参加房地产官司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font>
发表于2013-03-20

早看到这贴就好了。

发表于2013-04-18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