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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钥匙是否算交房还需看合同

发表于2005-11-09
海口的王先生买房已经两年了,至今仍没拿到房产证。他认为开发商违约,并告到海口市仲裁委,要求赔偿未按合同交付房子违约金7920元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8881元。 
但开发商认为,房子钥匙你都拿到手了,难道房子还不算交付?所以不存在违约问题。

海口市仲裁委近日裁定,未按要求交房当然属于违约。但由于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其它法律依据,王先生提出违约交付必须赔偿的要求,最终未获支持。

今年3月,王先生向海口市仲裁委提交申请书称:2002年,他和海口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合同,决定购买他们开发的一套住宅。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03年5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随后90天内,办理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拿出积蓄,交完了房款。但时至今年3月31日,开发商仍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亦未办好房产证。

海口市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依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王先生所购房屋交其使用,但房地产公司实际交付时间为2003年6月15日,逾期15天,属违约行为。房地产公司未按时办理房产证,亦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据有关规定,应向王先生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8881元。

仲裁庭同时认为,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房屋,也未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样属于违约。但因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其它法律依据,王先生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仲裁庭不予认可。

海南法律界人士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但对商品房怎样才算交付使用则没有具体约定,日常生活中,买卖双方往往对此存在不同理解而引发争议。本案中,出卖人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购房人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包括领钥匙,接受经验收合格的房屋,还包括取得房屋权证书。律师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对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指出只有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后才算是正式交付,否则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在合同中如能这样约定,无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交付未经验收的房屋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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