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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于2004-11-23
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发表于2004-11-23
http://www.ty-realestate.com/sfks/kfnr.asp?id=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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