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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省内商业银行房贷逾期再罚息 恶意欠贷将变卖住房

发表于2006-01-19
日前,建行省分行等商业银行纷纷出台了房贷逾期利率执行标准,利率上浮30%。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的一纸司法解释为银行处理拖欠房贷者房产开了绿灯,引起了省内银行界一片叫好声。
发表于2006-01-19
房贷逾期不还将被罚息30%


记者从省城各银行了解到,从2006年1月起,各商业银行可以视客户情况,实行适当的“利率浮动”。先是民生银行公开发布了房贷新政策,称2005年结账日前没有欠款的,2006年的贷款利率将按年利率5.508%执行;若客户贷款欠本金和利息,未还完的贷款年利率将按6.12%(即上浮10%)执行。同时宣布逾期利率(含复息利率)统一执行30%的最低浮动比例。上述执行标准适用于2005年3月17日前发放的住房贷款。


建行近日也在网点贴出公告称,从1月1日起,该行将对今年3月17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除外)执行新的政策。同时,对在2006年1月1日前无拖欠贷款本息(本金和利息)的个人房贷,该行将在央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的利率水平上,执行下浮10%的贷款利率。对2006年1月1日后未按时还款的客户,利率上浮。


最引人注目的是对罚息的新规定,记者注意到,对个人住房逾期罚息利率由日万分之二调整为贷款执行利率水平加收30%。
发表于2006-01-19
对恶意欠贷者将拍卖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拖欠银行房贷购房者开始面临房产被拍卖的风险。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就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而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条司法解释让银行陷入尴尬境地,如果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购买的只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屋,但是借款人又还不上贷款,银行就无法变卖抵债。看起来这是保护了弱势群体,实际的结果是,2005年各银行变相对低收入阶层的人提高了房贷门槛,担心他们买得起房还不上贷。


银行界人士说,新司法解释解决了银行对借款人抵押房屋的权利,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出路。解决了个别借款人住着宽敞住宅却不还贷款,又避免了个别借款人确因经济问题无处可住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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