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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明年1月1日实施《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表于2006-12-27
明年1月1日实施《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这部被广大缴存职工关注的《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和实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太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成为职工买房的首选

     2002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来,太原市积极落实《条例》及有关政策,全力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住房公积金的缴交规模日益增长,受益人群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已成为太原市职工购房贷款首选和贷后还款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大大提高了职工购房支付能力,减轻了还贷压力。目前,太原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5548个,建制职工80.51万人。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为72.74%。截至2006年10月底,太原市公积金中心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78.10亿元,职工购建房提取24.30亿元,实现归集余额53.80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1345户,贷款余额16.72亿元,贷款余额10.88亿元,个贷率为20.22%。
发表于2006-12-27
■低保及困难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政策“量身定做”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具有“有特色、好理解、要管用”的地方性立法特点。《条例》本着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立法宗旨,坚持监管原则、服务原则、规范原则和维权原则,强调了业务监督和规范管理的内容和手段,明确了职工的权利,提出了公积金管理中的服务理念和服务定位。
 
     《条例》扩大了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覆盖范围,并对其他组织和个人申缴做出了原则规定。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外,私营企业、民办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等都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关于对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规定中,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更加细微化、人性化:除购买、建造住房外,翻建、装修自主住房也可提取公积金;此外,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管理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群众都可提取公积金。
发表于2006-12-27
■不办公积金,最高罚款5万元

     该条例规定,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发表于20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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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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