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v购房也要讲骨气!--当你遭遇开发商拒用新版合同时---朱克非律师

发表于2005-09-01
当购房人遭遇拒用“新合同”时  
      3月15日,应该是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局共同推出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的日期。但是,笔者近日听到,有些房地产项目仍然拒绝使用新版合同。
     为什么有的开发商要拒绝?当业主依然遭遇拒用新合同怎么办?
     笔者在本刊日前的撰文中曾指出,“新版合同内容不新”,这里所谓“不新”指的是这次新增的内容是以往购房人维权成果的综合体现。现在,这些成果通过行政公权力加入到由政府推出的新版合同中,其意义就在于要通过准强制性的方式去维护业主的权益,但是,在许多开发商遵循了这个“3。15”的时限,已经用了新版合同时,那些拒用的开发商到底害怕什么?
从新版合同内容可以看到,关于一些建筑细节、规划细节、房屋交付条件、开发商责任等等都有了明显对开发商的约束。在以往的业主购房时,通常也正是为了这些希望在主合同以外加上的内容或条款进行“单独协商”或是“团体签约”,而且在那个时候,业主们就经常性的遭遇拒绝,因为开发商不愿意对自己加强约束,也不愿增加对业主们的尊重!
所以,这种习惯性的“霸王式”房屋销售不是一个简单的“3。15”时限就可以消除的,同时,业主如果碰到依然不愿意使用新版合同的开发项目,建议您不要轻易信任这个项目,因为开发商对自己的项目就存在不自信,他们没有勇气使用新版合同!
新版合同的推行,其实是一面对旧式开发商销售习惯进行照射的新镜子,可以衬出开发商的信心;同时,掌握了新版合同的内容,业主们手里也就有了一把尺子,可以用它去量量开发商的诚信度和开发实力。新旧交替,自然就会有一个新旧并存的阶段,这个阶段选房子,购房人可以适当慎重,避免以前“一版合同统天下”时,因为开发商的炒作而盲目购房,导致交易的失横。
由于新版合同的推行工作没有法定的依据要求开发商必须立即使用,而且,严格上讲,政府也是不能强行干涉交易行为的,所以,
当面对您所心怡的“项目”,同时又面对这个项目没有信心与您签订新版的买卖合同,抱怨和指责是没有意义的,交易的风险性要自己控制,交易的权利要有自己掌握,开发商没有信心使用新版合同以加强对自己的要求,购房人也就应有信心拒购他的项目!
-----------------------------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