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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派对业主和太原新中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纠纷情况的资料(转贴自绿野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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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优派对业主和太原新中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纠纷情况的资料(转贴自绿野清风)
u派队业主老刘
发表于
2006-02-21
进微信群讨论
优派对业主和太原新中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纠纷情况的资料
山西省新中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与400余位购买名为“优派对”商品房的业主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合同约定,2005年12月31日,新中建公司(甲方)向优派对业主(乙方)交付其商品房。
乙方在接到交房通知书后,对房屋进行了检验,部分业主(200余位)对目前是否具备交房条件提出了质疑,并和甲方进行了多次交涉,在交涉无果后,2006年1月3日,优派对业主自发成立了“临时业主委员会”,同甲方进行交涉。主要过程如下:
1、 1月3日临时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即通知优派对收房负责人,提出我们要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的要求,对方同意,但我们静待3天仍未见对方与我们联系。
2、1月7日(周六)我们集合起来找收房负责人质问,经多次谈判,终得到对方的承诺;1月11日上午开发商的负责人将出面解决此问题。
3、1月11日(周三)上午,开发商负责此项目的副总与我方代表谈判,态度强硬,不承认上述事实。当晚,在迎泽宾馆门前,杏花岭区信访局的负责人承诺:1月13日(周五)下午将会同城建委、房地局等有关部门的同志以及优派对开发商的法人代表与我方协商。
4、1月13日下午,开发商法人代表因病缺席,只有杏花岭区信访局的负责人参会,对方代表仍为第一次谈判的那位副总,仍然否定我方提出的所有问题,谈判破裂。当晚,在迎泽宾馆门口,经“两会”秘书长做工作,开发商法人代表到场与我方谈判代表见面。请我方于1月17日(周二)到其办公室协商此事。
5、1月17日上午九时,业主委员会代表和部分业主到达新中建公司法人代表办公处,等候至10点30分仍未见到新中建法人代表,对方违约。下午,太原市李市长批示,请市城建委及乏房地局相关领导尽快安排解决此事。
开发商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约事项
1.根据合同第十一条:交接中甲方应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即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也就是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书);
2.按合同规定,交房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出示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是宣传资料形式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
3.按合同规定:供水、供电应在交房之日具备,并能使用。
综上,按合同规定:“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所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另:目前小区现场地面凹凸不平,还属于施工工地,要求业主入住从何而来?如何入住?
二、欺诈销售:表现为现房与交易时的宣传资料严重不符
1.层高:原宣传为挑空5米2,实际层高有部分结构不足5米2;
2.样板房为落地窗,实际却只是普通凸窗;
3.售房时承诺地下一层为停车场,且最少200个车位,实际地下一层并非停车场;
4.房屋结构与售房时出入较大,如79.33平米的住房,全部隔墙均为承重结构,造成住户使用面积减小;
5.售房时该楼主体已完成6层,以上问题开发商和销售商均心知肚明,却仍然有意欺诈,并以建筑施工为借口,不允许业主实地查看。应属于恶意欺诈行为。
三、收费问题
1.暖气入网费与国家政策有差异,虽然合同标明由乙方承担,但根据政策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因此,当合同与国家的政策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以国家政策为准。
2.物业管理及各方面的收费是否符合政府或物价部门的规定,要有文件依据向业主说明,严格按国家规定收取。
只要是符合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属于合理收费,全体业主绝不少交一分钱。
强烈要求开发商做到如下几点
1.承认违约,并按合同赔偿从12月31日至实际交房日的损失。
2.确定交房的具体日期(包括隔层施工完毕,通水通电,相应的验收手续必须具备,达到国家规定的入住标准)。让业主尽快安全入住。
3.停车场问题如何解决,必须有明确答复。
4.交房后两月内必须保证路面硬化,绿化达到承诺标准。
5.各项收费必须公示,且出示有关国家规定的文件,不得乱收费。
6.交房后需增加的任何设施或配套工程(如供热设备及其施工)的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
7.二层的暖气设施必须配备,且打压合格。
8.请开发商出示所安装塑钢窗及防盗门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9.二次施工做夹层的施工方案必须按原合同执行,且所用材料必须质量合格,符合环保标准。
10.6—12层的暖气管道占用空间、2层79.33平米的户型与原图不符,造成使用面积减少,要予以赔偿。
11.销售时宣传与实际不符之处(如层高、飘窗、80平米等),开发商要对业主有说法。
冰粥好吃,爽啊!
发表于
2006-05-30
失意年
发表于
200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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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中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与400余位购买名为“优派对”商品房的业主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合同约定,2005年12月31日,新中建公司(甲方)向优派对业主(乙方)交付其商品房。
乙方在接到交房通知书后,对房屋进行了检验,部分业主(200余位)对目前是否具备交房条件提出了质疑,并和甲方进行了多次交涉,在交涉无果后,2006年1月3日,优派对业主自发成立了“临时业主委员会”,同甲方进行交涉。主要过程如下:
1、 1月3日临时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即通知优派对收房负责人,提出我们要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的要求,对方同意,但我们静待3天仍未见对方与我们联系。
2、1月7日(周六)我们集合起来找收房负责人质问,经多次谈判,终得到对方的承诺;1月11日上午开发商的负责人将出面解决此问题。
3、1月11日(周三)上午,开发商负责此项目的副总与我方代表谈判,态度强硬,不承认上述事实。当晚,在迎泽宾馆门前,杏花岭区信访局的负责人承诺:1月13日(周五)下午将会同城建委、房地局等有关部门的同志以及优派对开发商的法人代表与我方协商。
4、1月13日下午,开发商法人代表因病缺席,只有杏花岭区信访局的负责人参会,对方代表仍为第一次谈判的那位副总,仍然否定我方提出的所有问题,谈判破裂。当晚,在迎泽宾馆门口,经“两会”秘书长做工作,开发商法人代表到场与我方谈判代表见面。请我方于1月17日(周二)到其办公室协商此事。
5、1月17日上午九时,业主委员会代表和部分业主到达新中建公司法人代表办公处,等候至10点30分仍未见到新中建法人代表,对方违约。下午,太原市李市长批示,请市城建委及乏房地局相关领导尽快安排解决此事。
开发商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约事项
1.根据合同第十一条:交接中甲方应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即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也就是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书);
2.按合同规定,交房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出示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是宣传资料形式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
3.按合同规定:供水、供电应在交房之日具备,并能使用。
综上,按合同规定:“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所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另:目前小区现场地面凹凸不平,还属于施工工地,要求业主入住从何而来?如何入住?
二、欺诈销售:表现为现房与交易时的宣传资料严重不符
1.层高:原宣传为挑空5米2,实际层高有部分结构不足5米2;
2.样板房为落地窗,实际却只是普通凸窗;
3.售房时承诺地下一层为停车场,且最少200个车位,实际地下一层并非停车场;
4.房屋结构与售房时出入较大,如79.33平米的住房,全部隔墙均为承重结构,造成住户使用面积减小;
5.售房时该楼主体已完成6层,以上问题开发商和销售商均心知肚明,却仍然有意欺诈,并以建筑施工为借口,不允许业主实地查看。应属于恶意欺诈行为。
三、收费问题
1.暖气入网费与国家政策有差异,虽然合同标明由乙方承担,但根据政策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因此,当合同与国家的政策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以国家政策为准。
2.物业管理及各方面的收费是否符合政府或物价部门的规定,要有文件依据向业主说明,严格按国家规定收取。
只要是符合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属于合理收费,全体业主绝不少交一分钱。
强烈要求开发商做到如下几点
1.承认违约,并按合同赔偿从12月31日至实际交房日的损失。
2.确定交房的具体日期(包括隔层施工完毕,通水通电,相应的验收手续必须具备,达到国家规定的入住标准)。让业主尽快安全入住。
3.停车场问题如何解决,必须有明确答复。
4.交房后两月内必须保证路面硬化,绿化达到承诺标准。
5.各项收费必须公示,且出示有关国家规定的文件,不得乱收费。
6.交房后需增加的任何设施或配套工程(如供热设备及其施工)的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
7.二层的暖气设施必须配备,且打压合格。
8.请开发商出示所安装塑钢窗及防盗门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9.二次施工做夹层的施工方案必须按原合同执行,且所用材料必须质量合格,符合环保标准。
10.6—12层的暖气管道占用空间、2层79.33平米的户型与原图不符,造成使用面积减少,要予以赔偿。
11.销售时宣传与实际不符之处(如层高、飘窗、80平米等),开发商要对业主有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