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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U派对害人不浅

发表于2006-03-02
U派对从法律上可以鉴定为欺诈行为。一是没有披露建筑的瑕疵,如:土地使用权仅有39年,相当于房价提高了20%,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损失掉的更多;按规定只有在“五证一文”齐全后才能办理按揭,在手续上瑕疵,按揭前土地使用权不在开发商手中,银行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履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没有按照承诺完成房产开发,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更有甚者,夹层的价值本来是在原合同中的已经明确的,如果夹层进行微小变动,将支出超额费用,完全是一个骗局。业主兄弟们应该行动起来,拿起法律武器,将维权进行到底!买U派对的人太相信他们了,集资诉诸法律吧!!!!!
发表于2006-03-04
是啊!这样的骗子不诉诸法律太他们了!!!!!!!!相信法律能给我们更多的权益,业主能或得更多的经济赔偿!!!!!!!!!!!!!!
发表于2006-03-04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06-10-13
发表于2006-10-13
发表于2006-10-16
发表于2006-10-19
这样的骗子不诉诸法律太便宜他们了
发表于2006-10-19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06-10-19
发表于2006-10-19
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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