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致鑫四海的业主们 你们咋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发表于2010-04-15
谢谢你这位高素质的邻居、业主,我们要做的是搞清两件事情,地下停车库是否有归开发商的独立的产权,如果有,他们是可以卖给本小区业主的,如果没有他们只能收取看管费用。小区空地上所谓的停车位只能收取停车看管费,开发商或物业无权出售和出租。
- 发表于2010-04-15
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的停车位 , 因房屋售出后,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故这类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享有,开发商和物业无权出售和出租!
- 发表于2010-04-15
楼霸的事件刚刚平息又出来门霸
- 发表于2010-04-20
大家应该想办法去维护我们的权益 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 再去你说我说大家说 再怎么评论又有什么用呢?
- 发表于2010-09-25
我买了地下车位,地上的本来就是业主的,开发商拿来卖迟早是要出问题的。
- 发表于2010-10-13
- 发表于2011-01-02
本来还想买这里的房子呢,一看这架势,靠,闪人吧
- 发表于2011-01-14
这个问题是个问题!好多人都嫌麻烦,不愿意找事吧!人性的弊端!
- 发表于2011-09-13
依靠开煤窑发家的武乡籍开发商李XX,一心只想着赚昧心钱,全不顾业主们的利益,钱赚够了就准备开溜。
我是鑫四海小区的一名入住业主(13783588558),对小区物业(开发商)的意见就不再一一细说了,因为大家都知道!任何小区内的改造、收费等都是物业自己说了算,没有我们业主的参与!现在,开发商(物业)私自要将属于我们大家业主共同拥有的公共用地变相的“卖”掉(六万元租五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我们业主不“买”本来属于我们自己的“车位”,小区就不让车进来,而物业(开发商)收的所谓的一个车位五十年租金六万元的钱款去哪了呢?
业主们啊,你们咋这么无知呢?快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你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条款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两个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16日。即日起,本报也开通热线,与市民共同探讨物权方面出现的问题。
新闻背景
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物权法》自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这两个司法解释,进一步释明法律条文。
典型案例
小区停车难业主抱怨多
小区没有停车位,或者停车位不足,业主的私家车只能停在院坝、公共道路甚至是人行道和绿化带上。每天回家都得为找地方停车发愁,不少居住在小区里的昆明市民对此颇感烦心。
有车的市民抱怨,没有车的市民也抱怨,一位家住昆明梁源小区的市民说,进入小区,主干道两旁停满了私家车,小区里的庭院、绿化带周围等公共地带也停满了车,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不便。还有的车主说,小区里的停车位被许多外面来的车辆“霸占”了,自己住在小区里,自己的车下班后却无处停放。有的开发商还把小区的车位卖给非本小区业主。
有车难停,自然就要想办法,在有限的空间内开辟地方解决问题。不少小区就在公共用地和绿地上下足了工夫。许多住户的车没法停,某开发商就把小区原来的绿化带改成停车位。改成停车位后进行盈利活动,业主却没有从这些经营活动中收益。
法律规定
小区停车位优先顾业主
《物权法》早就对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作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司法解释
公用地改造业主说了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应该满足业主需要”作出具体规定,使解决小区业主无车位,更具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第四、第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没有确保每一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4年内,能够按照规划文件中有关车位、车库配比的规定,通过购买或者承租等方式取得或者使用一个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者车库的情况下,将其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物权法第74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的情形。
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业主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并且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改变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以及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的用途,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在小区的公共用地和绿地是否改成停车位问题上,每个小区业主都有发言权。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一、小区停车位概述
(一)小区停车位之类型
从我国目前的小区情况来看,停车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停车设施
这类停车位相互间由墙壁隔开, 四周界限明确,具有独立出入口,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由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其所有权均是由支付了相应价格小区业主所有。
2.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的停车位
因房屋售出后,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这类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享有。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
3.在小区楼栋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
通常开发商以分摊销售的形式出售,即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这分两种方式: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