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有家难回、有车难进。
我们业主不“买”本来属于我们自己的“车位”,小区就不让车进来,物业(开发商)收的所谓的一个车位五十年租金六万元的钱归为己有。
鑫四海开发商(物业)私自要将属于我们大家业主共同拥有的公共用地变相的“卖”掉(六万元租五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这种现象有什么办法 该怎么处理呢?
小区业主有家难回、有车难进。
我们业主不“买”本来属于我们自己的“车位”,小区就不让车进来,物业(开发商)收的所谓的一个车位五十年租金六万元的钱归为己有。
鑫四海开发商(物业)私自要将属于我们大家业主共同拥有的公共用地变相的“卖”掉(六万元租五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