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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登记办法》7月1日实施新规防止一房两卖 夫妻共有房产需注明“共有”

发表于2008-03-28
发表于2008-03-28
发表于2008-03-28
根据新规定,房屋共有人有多少,就要列多少。在过去,《房屋所有权证》不将房屋共有人全部标明容易引起纠纷。新的登记办法特别注明了这一点。

此外,《办法》对于涉及房主是未成年人等情况的房屋登记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同时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发表于2008-03-28
对于房屋能否予以登记,《办法》也制定了一系列详细标准。其中规定了七个不予登记标准,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这七个标准分别为: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发表于2008-03-28
对于违反《办法》的有关行为,《办法》也规定了一系列惩处措施,并将在必要情况下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办法》同时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登记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制约条款。例如,“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2008-03-30
你能告诉我这是什么时候的法律么
是2008年将要推出的么
发表于2008-04-10
发表于20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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