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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旗地和苑业主的艰辛维权路之一------------声明篇

发表于2010-10-11
        逾期交房的问题
   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目前贵公司仍未交房,逾期近5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据此,我们与贵公司签署的购房协议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贵公司与业主签署的合同中有约定的,按预定执行。
业主希望贵公司适当考虑业主们的相关利益诉求,以合适的方式方法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的要求得不到回应,我们拒绝签署正式合同。
发表于2010-10-11
交房预收费问题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交房预收费项目,详单如下:
预存一年物业费:    0.98元/平米.月
预交一年电梯费:  50元/月(2-6)、60元/月(7以上)
预存水电费:200
天然气工程费:4200
有线初装费:700
装修押金:1500
入户门:1500
桉宇对讲门:400
垃圾清运费:300
材料运输费:2000
代办办理产权证费(不与讨论)
问题一:天然气、有线初装费和楼宇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收费依据何在?
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0]92号)第二项第二条规定:严格规范住房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严禁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应由开发企业自己负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
业主们不会坐视自己的权益被无条件剥夺,强烈要求山西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尊重法律,珍惜企业的声誉,严格执行房地产相关政策,取消该项收费。否则,我们将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投诉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问题二:防火门强制消费依据何在?
贵公司一直强调安装防火门是消防单位的强制要求,我们经过对太原市消防支队咨询后得知:关于消防设施的要求依据的标准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没有强制要求全部安装防火门。而在此规范中关于防火门有关的内容有三条: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 的防火卷帘分隔。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并没有强制要求安装防火门的要求。同时根据太原市《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92号)文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严禁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应由开发企业自己负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
另《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9.4条规定: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鉴于小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考虑,要求开发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取消防火门的强制收费,并改采用安全防卫门。
   物业公司资质成疑
 
据初步了解太原长华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还未在太原市房地局进行审核登记。按照《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物业公司无资质审查合格证,擅自承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终止对住宅小区物业的管理。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工商法规处罚。
由于物业公司目前还没有相应资质,也就没有收费的权限,关于物业费和电梯费等问题也就没有谈判的必要。所以为了不影响交房进度,我们希望开发商尽快就此问题给予明确的答复。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0]92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规定,全面推广和实施一房一标价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做到一房一标价,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的全部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商品住房的楼房号、单元号、房号、户型、面积(应区分总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平米单价、总售价、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房价外收取的其它费用等。实施明码标价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时应切实履行其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如需调整价格,应及时重新申报,在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下变更明码标价内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使商品住房价格及相关信息公开、公正、完善,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
业主们要求贵公司公开价格,公示商品房的全部信息,特别是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房价外收取的其他费用。
综上,广大业主所提要求合理合法,希望贵公司能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业主的权益,尽量能做到于法有据,合情合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双方协商解决争议。我们不愿看到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是也不会放弃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护权益。衷心期望贵公司能尊重业主、尊重法律、尊重企业的声誉!
                             2010年10月10
发表于2010-10-11
狗屎开发商
发表于2010-10-11

开发商肯定输开发商肯定

发表于2010-10-11
开发商就是畜生!!!
发表于2010-10-11

他们太猖狂了,说:“鼓励我们前期走走法律途径,我们不走的话他们也要想办法起诉我们”

还有“可以补充协议的附件也被他们告知没有任何协商的可能”

我们联合申请的“签过字的他们说手续要暂缓办理,”

明显威胁

发表于2010-10-11

支持 开放商就是王八蛋

 

发表于2010-10-11
发表于2010-10-11
发表于2010-10-11
狗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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