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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太原:22种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表于2014-09-03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太原市的实际情况,职工发生以下22种合法情形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商品房;

  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二手房;

  购买本单位集资房;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购买拍卖住房;

  购买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大修自住住房;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租赁政府廉租住房;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

  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

  离、退休;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调离本区域;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单位发生撤销、解释、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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