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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居民楼里搞经营? 没那么容易!

发表于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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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楼下开了一家饭店,油烟味特别重,还到处是蟑螂。”这样的抱怨经常听到,其实,除了餐馆,旅馆、理疗馆、美容美发、小诊所、辅导班、小饭桌、小公司,这些小型经营场所近几年在居民楼里比较多见,尤其地段好的居民楼,几乎有一半以上的房子作为商用。
    10月24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居民楼内餐饮等经营行为集中整顿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必须具备5项必备条件和相关证件或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予以取缔。


 小区门面房和出租房屋商用的物业费要比居民高出一倍,冬季的取暖费,只要是商用的房子,要按商用价钱缴纳:正常的居住用户物业费为90元/月;非居住用户150元/月;正常居住户的取暖费为7.55/m2,非居住用户的取暖费为9.35/m2。


    ○特别档案

    居民楼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居民楼内餐饮等经营行为集中整顿实施方案》要求,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备条件。在居民楼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经所在居民楼住户同意,并报所在小区物业备案;
    2.经营场所取得《消防许可证》或相关证明;
    3.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4.符合经营性用电相关规定;
    5.外来从业人员取得暂住证。
    (二)选择条件。开展下列相应经营活动,应取得相关证件或资格:
    1.产生油烟、噪音等污染的,必须取得环评合格报告或证明;
    2.提供住宿的,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使用燃气(管道或罐装)的,必须符合燃气使用相关规定;
    4.从事娱乐、文化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或证明;
    5.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发表于2014-12-09
辰光章,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居民楼里搞经营? 没那么容易!”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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