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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中正锦城小区延期交房催告函

发表于2017-10-30
致太原刚玉五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与贵公司签订了中正锦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于买受人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9月中正锦城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停工3个月之久。(系中天建设与山西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部经济纠纷导致停工)。

于2017年10月28日收到了太原刚玉五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交房时间调整的通知函》,通知延期交房至2018年12月31日,在通知函中贵公司提到了由于响应政府要求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工作,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31日6个月的工期的延误。在此期间内中正锦城项目周边其他项目乃至太原市全部建筑工程项目都在正常施工;由于太原市属于北方城市,建筑工程本应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都属于正常冬休期,故贵公司提出的因政府要求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导致工期的延误不存在。在通知函中贵公司提到了中高考期间停工延误,中高考期间每年都要停工,作为一家本土大型房地产公司,中高考停工属于可预见性停工这是行业常识,故贵公司提出的中高考导致工期的延误不存在。在通知函中贵公司提到了2017年10月9日,市住建委发文要求建筑工地停工至2017年10月25日的说辞纯属虚构,系贵公司建筑施工工地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附住建委公文),故贵公司提出的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5日的停工延误不存在。

再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解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它的发生不可避免,人力对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客观情况。

对于《关于交房时间调整的通知函》中提到的延迟交房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出卖人必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按买受人支付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进行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本着友好协商,及早入住,避免延期交房的相关责任,避免事态扩大的原则。在此致函请贵方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工期尽早交付使用。如贵公司不找自身原因以政府环保为由坚决要延期交房,将会给广大业主带来的损失巨大。首先是贵公司承诺小区配套的小学与幼儿园问题,业主在附近找同等资历的学校所多余付出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其次广大业主因贵公司逾期交付期间房租费用由谁来承担;再次有很多刚需性购房者是作为婚房的,请问贵公司结婚也能延期吗?

就延期交房赔偿问题请贵公司认真考虑做出书面答复,其结果或承诺以书面文件形式在七日内向业主公布。综上所述如贵方坚决拒绝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拿着解除购房合同来威胁购房者,广大购房业主将会团结一致依照法律和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同时向新闻媒体呼吁求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到时贵公司声誉受影响,全属咎由自取。

特此函告

中天建设停工通知

建筑施工工地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系建设方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

中正单方面的通知函

发表于2017-10-30

赞同楼主!寻求业主群一同维权,打击奸商!买房时忽悠早交房,这会儿TM又延期!

发表于2017-10-31

顶起来

发表于2017-10-31

写的不错

发表于2017-10-31

不感兴趣

发表于2017-10-31

关于中正锦城小区延期交房催告函


发表于2017-11-15

赞同楼主!寻求业主群一同维权

发表于2017-11-17
中正垃圾
发表于2018-06-26

有业主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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