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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服务公司收支情况是否应该向业主公开

发表于2015-09-28
标签:物业服务公司收支 业主大会 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 

 房门外的公共区域的使用收益权的归属。电梯间里广告收费,物业经营性用房对外招租。公共位置被租赁他用,草坪变成了停车位,这些公共区域内的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小区业主理应有权过问。然而多数居民维权意识淡薄,物业鲜有主动公开该区域账目明细,公共区域的收支俨然成了一笔“糊涂账”。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就相关法律关系和问题予以解读: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拒绝公开的,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对于涉及的上述内容的收支情况应予以公开。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同样有义务对公共部分收益处分等上述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开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公共区域如何处置应该经过多数业主的同意,所得收益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表于2015-10-13
沈律沈律,您好!您所发的帖子“物业服务公司收支情况是否应该向业主公开”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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