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我咨询一下,购房合同中没有对地下停车位作出约定,那么车位就应该归业主共有吧,产权是属于业主的。

发表于2009-12-04

不能简单的这么说

 

应该从以下角度确认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表于2009-12-17
好像不是吧,这可是一个法治社会啊,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应该算是小区的产权吧??
发表于2010-12-12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