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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太原美林湾的产权问题

发表于2010-03-08
最近美林湾产权问题让我挺闹心的。为什么?谁让我刚买了这的房子呢。一直没敢告老婆,怕她担心。看着网上关于美林湾产权的这么多帖子,看着美林湾工地门口被堵住停工,上火啊。背着老婆,也为了搞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找朋友做了一些调查。(说实话,我是开发商和村民都不信,只信自己)

首先,我从售楼部那里拿到了一份2008年万柏林区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重点项目责任分解表(基础建设类)。在这表上,有万柏林区所有已报批楼盘情况,包括土地性质。在美林湾项目表上(表上标名称的是大王后王商品住宅小区),项目选址是:南至大王村民住宅房、西至大唐小区、区检察院宿舍、北至后王南街、东至大王路。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住宅用地),归属大王村、后王村(133内)。进展情况说明一栏标明:控规详规已批,土地已变更,正在办理选址意见书等有关手续,场地已平整。这说明这块土地已经变成了133用地。

其次,我托朋友找到了万柏林国土局的一位领导。电话通了之后,刚一报上美林湾。对方就说美林湾的情况他知道,这个房子现在肯定是小产权,土地性质的确是133用地。这块地是做为城中村改造划拨的,不是那种拍卖的。不过只要补上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变更土地性质,成为大红本。

我又找朋友了解了一下,美林湾与村民的矛盾主要是土地补偿金这块。以前美林湾已经给过土地补偿金了。现在房价涨得比较厉害,所以村民又来要补偿金了。这个说法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最后,我又回家仔细看了一遍购房合同。在合同中,2处地方强调产权是大红本,并有延期交房和办不下大红本的违约责任。而在合同的附件中,有一处明确说明,因国家政策原因,按政府政策,美林湾现在暂缺开发的全部手续。甲方承诺补齐全部手续,并在交钥匙后办理完毕产权证(大红本)。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土地出让费、交易费。合同盖章是金玉房地产公司。

以上就是我这几天对美林湾项目的调查结果,不管别人怎么样,起码我感觉自己可以安心一些了。我个人感觉,对于村民的话,不能全信。当初大唐四季盖的时候,村民不是也闹过好一阵子嘛。

最后声明一下,现在去售楼部,可以看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局的规划图,以及我上面说的那个表。

最最后声明一下,本人是美林湾的业主,17楼1单位,决不是托,是托的,说假话的死全家。
发表于2010-03-16
留个电话吧我也是17楼的QQ号也行
发表于2010-07-30
引用:我是小小彬 在2010-7-30 11:02:23写道:原帖
到底是什么产权呢?
 
 big 产权
发表于2010-10-17

所谓的133指什么

 

发表于2010-10-18
133工程和小产权房不是内行一般不好区分,现在太原好多小产权房都是以133工程住房对外销售,原因在于133工程和小产权的共同点开发主体都是村委会,我们如何区分小产权和133工程呢?不少网友对此提出质疑,我们通过查阅太原有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规定,总结出一些实用信息,以供大家参考。

总结一点就是:小产权和133工程区别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设土地性质和五证问题。能提供五证的就是133工程。开发商只提供批文不提供五证的就值购房者深思了。


1、什么是133工程

简单的来说,就是太原城中村改造项目,133工程的概念是由太原在2004年发布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首先提出来的,在人均土地用地指标一文栏中规定: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包括居住、公共设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道路交通、绿化等用地”.并在2005年《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中的人均土地用地指标相关内容调整为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应包括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道路红线30及以上)及两侧绿化用地不计入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中。除此之外,城中村改造非农户房屋拆迁改造人均安置用地为30-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配套公建、道路、绿地、为实施改造的资金筹措开发用地。”

2、关于133工程开发实体的问题

133工程的开发实体是当地村(居)民委员会

3、关于133工程土地性质的回答

133工程土地性质的首先是国有土地,区别于小产权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政府通过村改居工程先把农村集体土地回收变成国有土地,133工程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5%收取,同时城中村改造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这一点是小产权和133工程最重要的区别点.

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年19号)第三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
4、关于133工程住房销售问题

新建住宅必须优先保证本村村民安置,否则不得向社会销售;对改造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也要优先给予保证。
发表于2010-10-18
产权没问题
发表于2010-10-18
发表于2010-11-13
发表于2010-11-16
太原就没有有几个手续全的才开发的,都是边盖边办手续,晚交工几个月很正常,还有手续不全,比和规划局有冲突强多了,大家看看晋煤的房子,那边的业主哭都找不见地方了!
发表于20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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