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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产权房出售纠纷引关注 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发表于2014-05-08

房价居高不下,不少人选择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而随房价不断上涨,不少卖家撕毁合同,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然而记者发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多种案例判决结果和判定依据均各不相同。

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一名法官介绍,目前多按照“协议有效”处理,认可买房者的使用权、收益权。

同是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法院判定结果各不相同

纠纷

2010年1月,北京阴女士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给朱先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今年10月,阴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无效。

卖房者

小产权房不能买卖,与朱先生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禁售”的规定,因此,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买房者

对方之所以起诉,是因为现在房价飙升,觉得亏了,才萌生毁约的想法。买房者拥有房屋使用权。

法院判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判定依据

我国针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双方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也无明确约定,对阴女士“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4年5月,房先生在郑州北环南王寨新村买了一套小产权房。7年后,这套房子被当年的卖主占据。

占据房屋,并在对方起诉时提出反诉,要求房先生支付其10万元“房屋占用费”。

将卖房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15万元购房款。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此案涉及小产权房,卖主并不是该村村民,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处卖主返还房先生15万元购房款。

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买卖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签订协议,约定以4.5万元价格购买其位于北京通州区一处小产权房。

马海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房屋。

双方协议合法有效,且对方是居民户口,无权要求退还房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李玉兰应腾退房屋,马海涛给付其补偿款93808元。

李玉兰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故判决双方合同无效。


发表于2014-05-08
搜房网友(过客),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小产权房出售纠纷引关注 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05-08

应该有

发表于2014-05-09

面对动不动7000元,8000元一平的商品房,一般家庭还是很难承担这样的房价。所以选择了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东涧河村比邻丈子头高速口,由东涧河村委开发了大量小产权小区,如:1.阳光小区

       2.幸福小区

        3.盘龙苑

        4.天怡小区

       5.龙泉花园

       6.龙泉山庄

       7.富地花园

       8.濮院小区

       9.香榭丽景

等20余个小区,房价仅在30万左右,是由东涧河村委承建的改造性住房,是目前太原市最大的小产权集聚地!希望买不起房的民众都往这里来,这里环境优雅,集聚性高,由村委作保证,目前仍有在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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