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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主无良“一房两卖”两业主争房,预告登记不可少

发表于2014-11-03

  将一栋房子卖给两名买主后,卖房人卷款“失踪”,留下两名买主“斗气”。一名买主捷足先登,占了房子,另一名买主“赔了夫人又折兵”。

今年1月,李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当时王某正打算出售尖草坪区的一套住房,李先生实地查看后,觉得房子的位置和户型不错,萌生购买之意。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以45万元达成一致,当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协议生效后,王某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李先生很快将45万元房款交给王某,但王某并未守约,一拖再拖,直到7月还未开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7月19日,李先生再也坐不住了,登门要求王某尽快将卖给他的房屋腾出,并办理相关手续。但王某却提出加价要求,称当时房子卖得便宜了,李先生再付5万元才能腾房。见事已至此,李先生无奈同意并付了款。

三天后,李先生去收房,却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有了新主人。对方说,该房是他付了80万元购买的。见李先生不相信,对方出示了协议。李先生一看,方知自己上当了。原来,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是7月15日签的,而王某竟在7月19日还收了他多付的5万元。李先生怒不可遏,急匆匆去找王某理论,但王某却“失踪”了。想到自己购房在先,李先生一次次与新房主说理,但对方紧闭大门,拒绝见面。房子要不回来,房款也讨不回来,李先生落得个两手空空,欲哭无泪。只好向尖草坪警方报了案。



  一房多卖的无良房主确实是很可恶,但这种事情还是可以避免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律为购房者设定了一个保护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是法律对预告登记的明确规定。

 

什么是预告登记


  所谓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尚未成就时,或者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其请求权而设定的登记。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尚未成为物权的一切不动产请求权的保护措施。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由于预售房尚未建好,不可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购房人不可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虽然开发商承担了依照合同约定转让所有权的义务,但购房人所享有的只是合同上的请求权,不具有排他的效力,购房人无法阻止开发商将房屋另售给他人或者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其利益极易受到损害。为了保护购房人的请求权,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对预售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后,预售房屋发生抵押、另行出售给第三人、强制执行等情况时,这些妨碍购房人请求权的行为不能生效。


发表于2014-11-10

这种缺德的人就该抓去坐牢

发表于2014-11-10

买房的时候都长点儿心吧

发表于2014-11-10

真没想到还有这种事

发表于2014-11-10

预告登记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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