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入住或准入住“乐活城"的房友请进

发表于2013-03-0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3-03-08 15:38:57写道:原帖
个人觉得还不错

 千万别上当了

发表于2013-03-08

我去过工地,二期楼房还没有开始啊

发表于2013-03-08

地断不错,价格不贵,,可惜是小红本。

发表于2013-03-0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3-03-08 15:40:08写道:原帖
地断不错,价格不贵,,可惜是小红本。

 是大红本吧

发表于2013-03-08

现在还敢卖吗

发表于2013-03-0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3-03-08 15:41:05写道:原帖
现在还敢卖吗

 没那么夸张吧

发表于2013-03-09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快速、有序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本意见。

一、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城中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下为合法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非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过期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3.未经规划、房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二)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货币补贴标准

1.房屋产权置换

1)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标准进行置换(建筑面积以国家认定的专业测绘部门实测结果为准)。

22007531转户前城中村有宅基地的在册户籍村民,每个村民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

32007531以后新增人口安置建筑面积,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2.货币补贴

201211前,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为合法建筑,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考虑到历史因素,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800/平方米)的90%70%40%给予货币补贴;六层及六层以上不予补贴。201211后新建的三层及三层以上部分不予补贴。不执行此规定者,依法拆除。三层及三层以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3.搬迁、过渡费

搬迁费按每户两次、每次1000元标准支付。过渡费按每户1200/月标准支付。

4.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补偿。

5.拆迁奖励

自规定搬迁之日起30天内搬迁完毕的,每户按20000元标准予以奖励;31天至45天内搬迁完毕的,奖励金额减半;超过45天搬迁的,不予以奖励。

(三)其他建筑补偿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建筑,有合法手续的,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贴标准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完成后,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村集体享受政府一次性拆迁补贴,补贴标准为2380/平方米,村民安置由村集体负责。

二、利益分配计算及改造模式确定

(一)综合测算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改造村进行拆迁摸底、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综合测算,由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提出审核意见。

(二)改造模式

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城中村,原则上采取政府主导模式进行改造;建成区之内的城中村,可采取政府主导、村集体自我改造、市场运作模式进行改造。改造收益方案确定后,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进行打包,提出改造模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规划控制

(一)规划设计

1.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规划局把关,选择一流规划设计单位,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2.城中村改造要与城市整体规划相结合。鼓励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界限连片改造,规划设计范围以城市路网为界,连片整体开发改造。

3.涉及文物保护、大遗址保护、大景区保护及经济区、高新区等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采取异地改造安置。

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费用由市政府承担,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费用由改造主体承担。

5.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建幼儿园、中小学、便民市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并与村民安置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6.合理分配住宅、产业比例,确保村民和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长远收益。

7.城中村改造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按不大于3.5控制,商业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按不大于5控制。

(二)规划管理

1.凡涉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及建筑方案,须报市政府审查。

2.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未达到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开展设计工作。

3.城中村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市规划局批准但未实施的,须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审规划方案。

四、优惠政策

(一)土地处置及出让金缴纳

1.列入整村拆除计划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已批准,并已完成村民转居民、撤村建居、集体经济改制的,市国土局按程序将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确权给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对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土地进行储备征收。

2.改造用地全部以公开出(转)让方式供地。村集体或开发单位按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备案价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市财政返还85%用于支付村民征收拆迁安置成本。

(二)开辟审批绿色通道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房管、财政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扁平化作业,优化审批流程,并联审批,即报即办,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市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后,规划设计单位同步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与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设计工作。与此同时,市发改、国土、环保、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并联开展审查审批工作。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与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规划部门履行规划建设许可程序,住建部门履行施工许可程序。

(三)规费减免

1.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中小学建设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用于发展经济的项目,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余6项费用免收。

(四)村民回迁安置房建设

1.村民安置房不开工建设,发展经济用房不得开工建设;村民安置房不竣工分配,发展经济用房不得对外销售。

2.对于取得开工建设计划的村民安置房项目,市供电、供水等单位应及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确保工程按时开工。

3.村民安置房户型按照村民回迁要求设计。

(五)配套设施建设

启动整村拆除的城中村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属于市政府建设的,优先列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与整村拆除同步进行。

(六)生活保障

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原村民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疗和城镇居民养老等保险体系。达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享受政策

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整村拆除、安置优先”原则,全面启动,重点突破,快速推进,五年完成。每年每个区完成5个城中村整村拆除并开工建设。

(二)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强化对征收拆迁的组织领导;工商、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改造村非法租赁行为进行查处;各区要根据法律规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征收拆迁准备,强化依法征收的规范性、有效性。

(三)整村拆除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大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凡违反规划建设和设计水平低的建筑,坚决予以拆除,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0一三年三月七日

发表于2013-03-09

乐活城向业主承诺是城中村改造工程,对照上述意见怎么办?有无活路可寻,业主们的损失能否弥补?大家快去找找他们理论理论。

发表于2013-03-09

若不是城中村改造工程,最初就是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了业主的信任,造成业主巨大经济损失,理当应以诈骗罪论处,业主的损失国家应依法给予追回。

发表于2013-03-10

3月4日,《太原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对外公布,并从当日起实施。《规定》明确,房管部门不得为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办理房产证,不得为各类保障性住房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太原市政府要求,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

■查处违建有了明确的执法主体

今后,太原市政府将通过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诚信档案制度等,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不同违法建设行为,由哪个部门牵头查处有了明确规定。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由政府查处

今后,各类违法建设的拆除及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都将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

根据规定,在已投入使用的居民小区、居民院落公共空间及住宅建筑主体上擅自搭建、加层、改建、扩建、破墙开店、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由房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管、规划、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或占用城市公共空间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和简易结构(如彩钢板房、可移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设置店堂牌匾、临时广告(墙体、软体、道旗、灯箱灯柱等广告)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在城市公共空间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由太原市规划部门查处,城管、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各类违法建设的拆除及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

■房管部门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房产证

今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违规预售、销售房屋的,由太原市房管部门查处,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配合工作。房管部门不得为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办理房产证,不得为各类保障性住房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规定,未取得或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由规划部门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由城管部门查处;为违法建设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单位,由住建部门查处。

通过手机、网络为违法建设发布广告的,由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建设偷漏税的,由税务部门查处。

■各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便利”

根据规定,工商、公安消防、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为从事违法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广告经营者不得为违法建设经营活动发布广告。供水、供电部门为建设项目施工提供用水、用电时,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办理供电、供水等手续。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可不再受理和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设计、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单位拒不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停止受理建设报件、降低资质等级,或三年内不得在太原市承揽(建)任何建设项目。供水、供电部门为违法建设提供用水、用电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接到相关执法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不采取有效措施断水、断电的,加重处理。

■查处违法建设不力将被追责

为打击违法建设,有关部门将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查处。有工作失职,未能及时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庇护,干扰案件查处工作的;工商、公安、税务、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为从事违法建设经营活动办理行政许可的,将依照党纪、政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