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房地产必知的264条基础知识

发表于2012-10-25
 38、土地使用费缴纳人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 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但: (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 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 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 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 (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 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四)农村工商用地和 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 (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 利人为缴费人
发表于2012-10-25
 39、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如何? 答:土地使用费依据土地等级和类别,按《深圳经济特区甲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或《深圳经济特区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计征;如属临时用地的,按《深圳经济特区临 时(短期)地租标准》计征。
发表于2012-10-25
41、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 用费: (一)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 定的竣工日期止, 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二)经深圳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华侨、港、澳、台 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 年; (四)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 用费五至十年;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 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六) 按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发表于2012-10-25
42、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费缴纳手续? 答:土地权属变更的, 新的土地使用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 用费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
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申请
发表于2012-10-25
43、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 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 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照相应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 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90 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又未申请延期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发表于2012-10-25
 44、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是否可以变更地块规划内容? 答: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规划内容;两年后 申请变更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获得批准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向申请单位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收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不批准的,由市规划主管部 门或其派出机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发表于2012-10-25
4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哪些内容? 答: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证编号; (2)发证机关名称和发 证日期; (3)用地单位; (4)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 数、层数、结构类型; (5)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6)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 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发表于2012-10-25
 46、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 根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的规定, 下列情况不予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 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二)设计单位 资质与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 范和规程的。
发表于2012-10-25
47、在哪些情况下,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当工程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涉及 : 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 (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 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
发表于2012-10-25
48、 对已建成的建筑需改变使用性质时, 是否需要申请核发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答:已建成的建筑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后,持设计文件等,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取 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