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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地产必知的264条基础知识

发表于2012-10-25
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 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 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 的土地。
发表于2012-10-25
2、 如何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 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
发表于2012-10-25
3、 什么是集体土地? 答: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发表于2012-10-25
4、 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 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 集体所有。
发表于2012-10-25
4、 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 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 集体所有。
发表于2012-10-25
5、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 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 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 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发表于2012-10-25
 6、 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 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区内, 从特区成立至 1988 年 1 月 3 日期间, 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 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 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
发表于2012-10-25
 6、 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 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区内, 从特区成立至 1988 年 1 月 3 日期间, 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 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 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
发表于2012-10-25
7、 什么是合作建房? 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 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发表于2012-10-25
8、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答: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 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 2001 年 8 月 6 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 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 寻找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 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
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 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01]94 号”文的有关规定,原农村 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 10%,可以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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